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重大事项
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报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一)航运企业《水路运输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发生改变。
(二)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生结构性变动。
(三)航运企业最高管理者、负责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的专职人员发生改变。
(四)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文件发生换版。
(五)航运企业所属船舶发生一般及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的。
(六)航运企业船舶半年内发生2次以上被滞留的。
(七)航运企业所属船舶发生变动。
(八)航运企业、船舶和船员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受到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船舶被处以10000元及以上的罚款,船员被处以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或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四条 航运企业发生本制度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后,应在事项发生或事故等级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扫描发邮件等形式向长航局报告。
第五条 航运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应按《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重大事项报告单》(见附件)的格式进行,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航运企业《水路运输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发生改变,应报告改变后的具体内容,和新证书的复印件。
(二)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生变动,应报告新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名称、岗位名称、工作职能、成立时间。
(三)航运企业最高管理者、分管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专职人员发生改变,应报告变换的岗位名称、人员姓名及任命下达时间及离任的时间。
(四)文件换版后,应报告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及修改后的版本号。
(五)航运企业所属船舶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应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船舶名称、事故的性质、事故的主要情节及损失情况等。
(六)航运企业船舶半年内发生2次以上被滞留的,应报告船舶名称、被滞留的时间、地点、船舶被滞留的主要缺陷等。
(七)航运企业船舶发生变动。应报告船舶名称、种类、总吨、航区、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名称等。
(八)航运企业、船舶和船员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船舶所有人、船舶或船员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应报告发生违法行为的船舶名称、船员职务和姓名、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额度等。
第六条 航运企业发生重大事项,未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报送的,考评时将作为重大安全隐患,对与隐患排查、风险控制、事故调查与报告等可能相关的指标项进行重点检查。
第七条 本制度由长航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重大事项报告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报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一)航运企业《水路运输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发生改变。
(二)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生结构性变动。
(三)航运企业最高管理者、负责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的专职人员发生改变。
(四)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文件发生换版。
(五)航运企业所属船舶发生一般及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的。
(六)航运企业船舶半年内发生2次以上被滞留的。
(七)航运企业所属船舶发生变动。
(八)航运企业、船舶和船员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受到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船舶被处以10000元及以上的罚款,船员被处以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或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四条 航运企业发生本制度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后,应在事项发生或事故等级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扫描发邮件等形式向长航局报告。
第五条 航运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应按《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重大事项报告单》(见附件)的格式进行,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航运企业《水路运输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发生改变,应报告改变后的具体内容,和新证书的复印件。
(二)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生变动,应报告新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名称、岗位名称、工作职能、成立时间。
(三)航运企业最高管理者、分管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专职人员发生改变,应报告变换的岗位名称、人员姓名及任命下达时间及离任的时间。
(四)文件换版后,应报告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及修改后的版本号。
(五)航运企业所属船舶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应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船舶名称、事故的性质、事故的主要情节及损失情况等。
(六)航运企业船舶半年内发生2次以上被滞留的,应报告船舶名称、被滞留的时间、地点、船舶被滞留的主要缺陷等。
(七)航运企业船舶发生变动。应报告船舶名称、种类、总吨、航区、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名称等。
(八)航运企业、船舶和船员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船舶所有人、船舶或船员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应报告发生违法行为的船舶名称、船员职务和姓名、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额度等。
第六条 航运企业发生重大事项,未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报送的,考评时将作为重大安全隐患,对与隐患排查、风险控制、事故调查与报告等可能相关的指标项进行重点检查。
第七条 本制度由长航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重大事项报告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报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一)航运企业《水路运输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发生改变。
(二)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生结构性变动。
(三)航运企业最高管理者、负责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的专职人员发生改变。
(四)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文件发生换版。
(五)航运企业所属船舶发生一般及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的。
(六)航运企业船舶半年内发生2次以上被滞留的。
(七)航运企业所属船舶发生变动。
(八)航运企业、船舶和船员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受到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船舶被处以10000元及以上的罚款,船员被处以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或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四条 航运企业发生本制度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后,应在事项发生或事故等级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扫描发邮件等形式向长航局报告。
第五条 航运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应按《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重大事项报告单》(见附件)的格式进行,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航运企业《水路运输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发生改变,应报告改变后的具体内容,和新证书的复印件。
(二)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生变动,应报告新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名称、岗位名称、工作职能、成立时间。
(三)航运企业最高管理者、分管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专职人员发生改变,应报告变换的岗位名称、人员姓名及任命下达时间及离任的时间。
(四)文件换版后,应报告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及修改后的版本号。
(五)航运企业所属船舶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应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船舶名称、事故的性质、事故的主要情节及损失情况等。
(六)航运企业船舶半年内发生2次以上被滞留的,应报告船舶名称、被滞留的时间、地点、船舶被滞留的主要缺陷等。
(七)航运企业船舶发生变动。应报告船舶名称、种类、总吨、航区、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名称等。
(八)航运企业、船舶和船员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船舶所有人、船舶或船员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应报告发生违法行为的船舶名称、船员职务和姓名、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额度等。
第六条 航运企业发生重大事项,未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报送的,考评时将作为重大安全隐患,对与隐患排查、风险控制、事故调查与报告等可能相关的指标项进行重点检查。
第七条 本制度由长航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重大事项报告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报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一)航运企业《水路运输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发生改变。
(二)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生结构性变动。
(三)航运企业最高管理者、负责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的专职人员发生改变。
(四)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文件发生换版。
(五)航运企业所属船舶发生一般及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的。
(六)航运企业船舶半年内发生2次以上被滞留的。
(七)航运企业所属船舶发生变动。
(八)航运企业、船舶和船员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受到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船舶被处以10000元及以上的罚款,船员被处以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或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四条 航运企业发生本制度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后,应在事项发生或事故等级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扫描发邮件等形式向长航局报告。
第五条 航运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应按《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重大事项报告单》(见附件)的格式进行,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航运企业《水路运输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发生改变,应报告改变后的具体内容,和新证书的复印件。
(二)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生变动,应报告新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名称、岗位名称、工作职能、成立时间。
(三)航运企业最高管理者、分管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专职人员发生改变,应报告变换的岗位名称、人员姓名及任命下达时间及离任的时间。
(四)文件换版后,应报告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及修改后的版本号。
(五)航运企业所属船舶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应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船舶名称、事故的性质、事故的主要情节及损失情况等。
(六)航运企业船舶半年内发生2次以上被滞留的,应报告船舶名称、被滞留的时间、地点、船舶被滞留的主要缺陷等。
(七)航运企业船舶发生变动。应报告船舶名称、种类、总吨、航区、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名称等。
(八)航运企业、船舶和船员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船舶所有人、船舶或船员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应报告发生违法行为的船舶名称、船员职务和姓名、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额度等。
第六条 航运企业发生重大事项,未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报送的,考评时将作为重大安全隐患,对与隐患排查、风险控制、事故调查与报告等可能相关的指标项进行重点检查。
第七条 本制度由长航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重大事项报告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报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一)航运企业《水路运输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发生改变。
(二)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生结构性变动。
(三)航运企业最高管理者、负责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的专职人员发生改变。
(四)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文件发生换版。
(五)航运企业所属船舶发生一般及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的。
(六)航运企业船舶半年内发生2次以上被滞留的。
(七)航运企业所属船舶发生变动。
(八)航运企业、船舶和船员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受到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船舶被处以10000元及以上的罚款,船员被处以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或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四条 航运企业发生本制度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后,应在事项发生或事故等级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扫描发邮件等形式向长航局报告。
第五条 航运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应按《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重大事项报告单》(见附件)的格式进行,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航运企业《水路运输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发生改变,应报告改变后的具体内容,和新证书的复印件。
(二)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生变动,应报告新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名称、岗位名称、工作职能、成立时间。
(三)航运企业最高管理者、分管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专职人员发生改变,应报告变换的岗位名称、人员姓名及任命下达时间及离任的时间。
(四)文件换版后,应报告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及修改后的版本号。
(五)航运企业所属船舶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应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船舶名称、事故的性质、事故的主要情节及损失情况等。
(六)航运企业船舶半年内发生2次以上被滞留的,应报告船舶名称、被滞留的时间、地点、船舶被滞留的主要缺陷等。
(七)航运企业船舶发生变动。应报告船舶名称、种类、总吨、航区、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名称等。
(八)航运企业、船舶和船员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船舶所有人、船舶或船员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应报告发生违法行为的船舶名称、船员职务和姓名、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额度等。
第六条 航运企业发生重大事项,未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报送的,考评时将作为重大安全隐患,对与隐患排查、风险控制、事故调查与报告等可能相关的指标项进行重点检查。
第七条 本制度由长航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