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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生活污水检查的主要内容——长江船运

发布时间:2022-06-17 13:48:58作者:交航船运王

长江船运船舶生活污水装置的检查主要内容



1、检查ISPP(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或SPP(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水污染证书) (如适用)、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


污染证书(如适用)、型式认可证书(适用配备处理装置的船舶)、维护保养相关文书记录等,是否随船保存,是否与船舶信


息资料一致,以及检验机构名称、检验日期和是否在有效期内,配备何种形式的生活污水系统等相关信息。

 


2、检查长江船运船舶生活污水转换阀门、标准排放接头功能状态是否良好,是否符合标准,以及偷排入海的痕迹;生活污水


系统管系布置情况,是否与布置图一致,未经允许,船舶不得擅自对管系布置进行改动,也不得在污水管路上旁接其他管路。



3、检查长江船运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控制面板、曝气风机、污泥和浮渣回流管、各腔室阀门、消毒装置、投药消毒相关


文书等)功能是否正常。

 


4、检查集污舱使用和布置情况,舱容应足够且设置后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改动,也不得将其他舱室用作集污舱收集和存储生活污


水;集污舱目视装置功能是否正常,是否持有编制标准排放速率计算书(海船)。

 


5、检查长江船运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记录(生活污水记录簿或轮机日志),通过记录的信息在海图上进行标


根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要求,自2018年7月1日起,凡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400总吨以下且


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排放生活污水,应符合以下要求:

 


6、检查主管船员设备操作能力,要求相关船员测试设备各指示灯及高位报警,测定污泥浓度和处理后污水的余氯含量,检验船


员是否熟悉设备的操作和管理;询问相关船员,检验其是否熟悉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流程,以及是否熟悉关于船舶生活污水


处理和排放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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