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配员检查计划——长江船运
长江船运船舶配员检查计划。
1、长江船运不同船舶配员情况不同,船舶配员检查正在分极端进行中。第一阶段为7月份,重点检查客(渡)船、
危险品船、客滚船、集装箱船;第二阶段为8、9月份,重点检查干散货船。
2、长江船运船舶配员检查的主要方式
(1)开展船舶进出港报告船员信息核查时,对重点检查船舶的进出港报告信息实施“两个100%核查”,即船舶进出港
报告100%网上核查,网上核查发现问题的船舶100%现场核查。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船舶安检时,将重点检查船舶的
配员情况检查列为“必查项”,并在检查后应在安全监督报告专项行动栏填写“2022年船舶配员专项治理”。
(2)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船员信息网上核查时,海事执法人员根据报告中船员的个人信息、数量和任职情况初步核
查船舶进出港报告中船员信息是否按规定报告,船舶配员是否符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3)实施现场检查时,海事执法人员充分利用“海事之眼”等新型监管手段对在船船员逐个进行人证核查,同时应通
过检查《航行日志》或《轮机日志》记载信息、进出港报告信息、船员通信行程码、船舶值班安排表、船员服务簿
签注信息、现场询问等多种途径对船员真实履职情况以及专项治理中涉及到的重点检查内容进行逐步核查。
(4)在船舶停泊或靠泊期间,遇有船员离船上岸时,海事执法人员应要求船方通知船员在合理时间内返船接受海事
检查。确因距离较远无法及时返回的,可通过视频连线等方式实施远程核查,核实其是否为在本船真实履职的船
员。
3、长江船运船舶配员问题
(1)船舶在长江海事辖区内首次发生在进出港报告中未按规定报告船员信息、船舶配员不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
证书》要求且所缺配员为普通船员、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等违法行为,能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及时纠
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事故、险情或其他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不满足条件的,按照海事行政处罚
相关规定和船员违法记分程序处理,并应跟踪督促其在开航前完成整改。
(2)船舶存在租借船员适任证书或人证不符、伪造船员适任证书的,未按规定记载船员服务簿的,严格按照海事行
政处罚相关规定和船员违法记分程序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3)在对船舶配员不足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置后,督促船舶在开航前配备符合要求的船员在船,并要求其将新配备的
船员录入船舶进出港报告船员信息栏,确保报告信息与船员实际在船情况保持一致。
(4)船舶发生配员不足、人证不符、伪造船员适任证书等突出违法行为的,通报目的港海事管理机构、船舶公司所
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以上就是今年长江船运船舶配员的检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