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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不能超航区域行驶——长江船运

发布时间:2022-02-21 09:28:24作者:交航船运王
船舶运输不能在超航区行驶。拒绝超航区航行,“生命至上,安全发展”,船舶运输超航区行驶时违法的。

2022年2月13日09时28分,东港区快反处置中心在对“鲁济宁货**”发起远程配员核查时,发现该船远程核查背景异常,对该船进行多次电话联系均无人接听。执法人员立即通过“智汇江海”大数据平台进行数据核查,经核查发现,该船核定航区为B级,不具备在A级航区航行的资格。东港区快反处置中心立即通过信息化系统进行截图、拍照等多途径取证,并指派就近快反执法单元实施现场核查。经核查,确认该船舶运输超航区行驶,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提醒教育,并就相关违法行为通知其接受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运输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本条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
1.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
2.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3.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
4.超过核定航区航行等等。

超航区航行的危害:
船舶核定航区是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实际条件核定的船舶能安全航行的区域。超核定航区航行,船舶结构、强度、导助航设施等均不满足安全航行要求,遇恶劣天气,通航状况复杂水域等极容易发生船舶倾覆、沉没等水上险情和交通事故。  

长江A级航区:是指江阴以下至吴淞口,包括横沙岛以内水域。
长江B级航区:是指宜昌至江阴段。
船舶在设计建造时,就已经确定了它的航区。船舶航区不同则航行性能、船体的强度、结构及其设备的要求不同。此外,船舶运输航区不同,船员配备要求,救生、无线电等设备的配备要求也不同。 所以请船员同志不要在超航区行驶。
船舶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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