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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内河船舶管理——长江船运

发布时间:2022-03-04 10:49:58作者:交航船运王
加强内河船舶管理,内河航运公司,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若出先这些情况船舶将按规定予以滞留。
 
为进一步加强内河船舶管理,预防失控险情及事故风险,保障长江江苏段水上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江苏海事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内河船舶管理预防失控险情事故的通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内河航运公司,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改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同时,应强化对所属船舶管控,保证船舶配备足额适任船员,要求船舶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2、内河船舶进入长江江苏段航行,应提前熟悉航经水域通航环境,认真开展开航前检查,加强船舶设备检修保养,确保船舶不带病航行。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失控应急演练和船舶关键性设备应急操作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3、内河船舶在长江江苏段发生失控险情,应立即播发安全信息,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避免触碰桥梁、危化品码头等重要设施。同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报告。
 
4、海事管理机构将对失控船舶及其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1)对失控内河船舶开展详细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缺陷的,一律按规定予以滞留,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必要时,通报船舶检验机构,实施临时检验;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经调查认定因违法行为导致失控险情发生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罚。
(2)经调查认定,因未按规定开展开航前自查,而导致发生失控险情、事故的内河船舶,一律列入江苏海事信用“黑名单”管理。
(3)对发生失控险情的内河船舶,自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在长江江苏段各港口加强到港检查;对12个月内累计失控超过所属船舶数量10%的内河航运公司所属全部船舶,自超过10%标准之日起12个月内,加强到港检查。
(4) 内河船舶失控险情将在江苏海事局门户网站定期公布。
 
内河航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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