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劣天气下船舶航行条令——长江船运
恶劣天气下船舶运输不能航行的条令。
1、根据《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第六条,船舶运输应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要求航行,
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抗风措施,必要时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船舶检验证书未载明抗风等级的,出现下列情形
时,相关船舶运输应当禁止航行:
(1)气象部门预报或出发港实际蒲氏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内河船舶及10000总吨以下的海船禁止开航。
(2)气象部门预报船舶途经水域蒲氏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内河船舶及10000总吨以下的海船应及早采取避风措施。
(3)气象部门预报船舶途经水域蒲氏风力达到5级及以上时,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及半潜等“四超一潜”水上拖带船队及
吊拖船队等应及早采取避风措施。
(4)当地气象部门预报或实际蒲氏风力达到5级及以上时,渡船禁止开航。船舶通过桥区等有风力限制规定的水域时,遵从其
规定。
2、船舶运输应根据水文条件变化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预报水位变化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
(1)当地水位24小时内上涨或下落超过3米,客船、高速客船、渡船、集装箱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船队、快速船及600总
吨以下船舶禁止夜航。
(2)当地水位24小时内上涨或下落超过5米,客船、高速客船、渡船、集装箱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滚装船、船队、快速
船及600总吨以下船舶禁止航行。
(3)当地水位24小时内上涨或下落超过6米,所有船舶禁止航行。
(4)当地水位达到停航封渡水位时,相应船舶禁止航行。
3、第八条船舶运输通过港口作业区、锚地、停泊区、渡口附近水域、交通密集区及相关水上交通管制区,应慢速通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
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1)恶劣天气。
(2)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3)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4)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5)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4、根据《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十二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水上交
通管制:
(1)发生强对流天气、台风、寒潮大风、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
(2)发生山体滑坡、堤岸坍塌、泥石流、洪水等灾害。
(3)航道损坏或者阻塞,航道水深变浅、宽度变窄等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维护尺度标准。
(4)船舶密度短时间内急剧增大,通航秩序明显恶化。
(5)水位陡涨陡落。
(6)水上交通事故。
(7)应急抢险。
(8)水上水下活动。
(9)搜救、消防、演习等活动。
以上为恶劣天气船舶运输不能航行, 船员朋友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警惕。